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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假貨如何獲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該條款即為懲罰性賠償條款,需要注意該條款並不適用食品領域內的消費者權益糾紛,食品領域內的懲罰性賠償由《食品安全法》調整(特殊規則優於一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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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適用的前提是經營者有欺詐的故意,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欺詐的故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採用的手段。經營者在銷售商品中是否存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否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是否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是否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是否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是否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判斷經營者的行為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認定消費欺詐行為並不要求消費者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認定為欺詐。

標籤:獲賠 假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