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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承包人的懲罰性賠償金問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針對承包人的懲罰性賠償金問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針對承包人的懲罰性賠償金問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承包人的懲罰性賠償金是由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承包方為了承攬到工程,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將工程價款壓得很低。在簽訂合同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發現繼續履行合同將不能有任何盈利,甚至賠本。在與發包方協商無果後,擅自停工或者中途退場,這時則可以認定為,以行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二、承包人、發包人在什麼情形下可請求解除合同?

1.建設工程合同須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發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開始履行或履行完畢之前,如果已經履行完畢,不發生解除合同的問題;

3.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為。

當事人可解除施工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包人可解除施工合同的法定條件

《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以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己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工程在承包給其他單位之前,一般都會簽署承包合同,該合同中一般會約定在出現違約情形之後需要支付的懲罰性賠償金,但是由於各類因素的影響,要想建築工程質量得到保障也是存在一定的困難的,故此很多承包方依舊需要支付此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