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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懲罰規定有哪些

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懲罰規定有哪些
我國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見的。法律對家庭暴力的懲罰規定主要體現在《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
1、給與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約束。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法院會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家暴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因遭受家暴導致離婚的,受家暴方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4、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影響。家暴導致離婚,法官再分割財產時也會相應的考慮婚姻家暴方的過錯,照顧非過錯方,適當的給非過錯方多分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