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環境法中懲罰性賠償的確立有哪些規定?

一、環境法中懲罰性賠償的確立有哪些規定?

環境法中懲罰性賠償的確立有哪些規定?

(一)明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

1、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2、侵權行為具有違法

3、侵權行為要造成損害後果

4、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二)明確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原則

由於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環境侵權領域是一個新事物,為了平衡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的利益,實現社會正義,在計算懲罰性賠償金額時應考量加害者的主觀態度、經濟實力、獲利情況,加害者是否初犯或再犯,受害者和環境利益的損害結果,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等各方面因素。

(三)明確懲罰性賠償的抗辯事由

為了體現法律公正之精神,我國侵權法對侵權行為的侵權責任規定了抗辯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第三人侵權、緊急避險、不可抗力等。由於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特殊性及環境侵權行為的複雜性,在環境侵權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時,明確環境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顯得尤為重要。

(四)建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基金

環境侵權不同於一般侵權,環境侵權造成的損害往往具有波及範圍廣、受害人數多、後果嚴重、危害性潛伏週期長等特點,因此,在環境侵權中往往會出現部分受害者提起環境訴訟,而部分尚處於潛伏階段的受害者未能提起訴訟。如果只對前者進行補償,而不對後者進行補償,則有違法律公平之精神。為了消除這種不公平現象,筆者認為,在環境侵權中應設立懲罰性賠償基金。

二、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功能

(一)補償功能

補償是侵權法的首要功能,其目在於對受害者遭受的損失給予補償,從而使民事主體關係回覆到最初的狀態。而在環境侵權中,侵權行為會引發直接的人身、財產損害和環境生態的長期性、潛伏性的損害,這種損害結果是難以準確估算的。而懲罰性賠償是一種超過直接損失額而給予的賠償,其可以在給予受害者—定補償後,對將來可能顯現出來的損失給予補償,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補償。

(二)懲罰功能

懲罰功能,又稱制裁功能,這是懲罰性賠償最基本的功能。在環境侵權中,侵權人應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承擔範嗣應包括造成的直接損失及未來可能產生的損失。而傳統的同質賠償僅僅是給受害者在經濟上進行一定的補償,其性質上屬於一種交易行為,未能體現對加害行為的懲罰,對於經濟實力雄厚的加害者來説根本就起不到警戒和威懾作用。

(三)遏制功能

環境侵權現象的頻發,其根源是經濟利益的驅動。懲罰性賠償通過加大對侵權人違法成本的支出,使侵權人發現侵權行為不僅無利可圖,反而還會承擔較重的經濟負擔,從而從經濟源頭上抑制侵權人的違法衝動,對侵權行為進行有效遏制。在懲罰性賠償制度中,懲罰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通過對不法利益消除的方式來遏制環境侵權行為。

(四)激勵功能

懲罰性賠償的激勵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激勵企業節能減排。通過發揮懲罰性賠償的懲罰功能,引導企業完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改進生產工藝,減少污染排放,降低企業違法成本。二是激勵受害者進行訴訟維權。目前,環境侵權的受害者提起環境訴訟的積極性不高,其根本原因在於受害者因訴訟獲得的補償不能彌補受害者的損失和訴訟成本。由於懲罰性賠償所帶來的經濟驅動,激勵了受害者訴訟維權的積極性。

針對於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首先我國在懲罰性賠償上並沒有全面進行實施,也沒有進行任何的關鍵性立法決定。只是現在在環境侵權的相關領域上進行一定的適用範圍之內,並且該懲罰性賠償還是會考慮加害者的相關實際情況,是否能夠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