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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實行什麼負責制

食品檢驗實行什麼負責制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
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屬於食品安全法五章第八十六條。
按規定,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