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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衞生檢驗收費管理辦法

進口食品衞生檢驗收費管理辦法

進口食品衞生檢驗收費管理辦法

為促進進口食品衞生檢驗收費的科學管理,把控好進口食品衞生質量,各收費單位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根據我國食品衞生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具體如下。

頒佈單位:國家物價局(已變更),財政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2-06-02

實施時間:1992-06-0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一、為保障我國人民身體健康,把好進口食品衞生質量關,根據我國食品衞生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各口岸進口食品衞生監督檢驗機構對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於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消毒劑等(以下統稱食品)實施衞生檢驗,均應收取檢驗費。

來料加工、出口返銷、在免税店出售的食品屬進口食品,也應實施衞生監督檢驗,收取檢驗費。

三、進口食品的貨主應向口岸進口食品衞生監督檢驗機構交納檢驗費。

四、食品衞生檢驗收費標準是以檢驗的合理成本為基礎,並考慮技術難易程度等因素制定。

五、由境外單位、個人直接報驗或由境外負擔檢驗費的,應收取等額外匯,按當天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結算,統一納入外匯帳户。

六、進口食品檢驗費以一批食品為一個計算單位。“一批”是指以同一運輸設備,同一品種,來自同一發貨人和同一收貨人,同一報關單的貨物,一批填寫一份報驗單。進口食品單一品種在100噸以下和非單一品種在500噸以下的,按小批量的收費標準計費。

七、進口食品的衞生檢驗費,按海關認可的進口發票或合同所列進口總值計費。

每批進口食品總值50元以下的,免收檢驗費。

八、因有關單位要求或特殊原因,需增加國家或部門檢驗標準以外的檢驗項目時,按地方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另收該檢驗項目的檢驗費。

九、衞生監督人員離開口岸所在地、外出進行監督檢驗,除按規定標準收費外,報驗單位或個人應免費提供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提供交通工具的,按當地標準支付往返交通費。

十、按國家衞生標準規定,須做毒理試驗的收取毒理試驗檢驗費。毒理試驗檢驗費標準,暫由衞生檢疫總所制定,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

十一、報檢單位或個人因故撤檢時,應提交書面撤檢申請。撤檢時,未做檢驗技術準備的收取三十元撤檢手續費;已做好檢驗技術準備的按應收檢驗費的50%計收,已開始實施檢驗的,按收費標準的100%計收。

十二、報檢單位或個人,自收到口岸進口食品衞生監督檢驗機構開據收費通知或開出發票第十日內,應交清全部進口食品檢驗費,超過十日仍未交納,欠交或拖欠的,從第十一日起,按日徵收5‰滯納金。

十三、進口食品衞生檢驗費收入是衞生檢疫單位的業務收入,應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抵補事業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少報或多報,更不得隱瞞、截留和坐支,要嚴格按照《國境衞生檢疫單位財務管理辦法》和《國境衞生檢疫單位執行〈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的補充暫行規定》執行。

十四、檢驗單位在對外檢驗業務中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外匯應列入預算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門編報外匯報表,並按規定留成和使用。

十五、各收費單位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六、衞生檢疫機關、衞生檢疫總所和有關部門對衞生檢疫費的收入和使用要加強監督管理。對挪用、浪費和違反財經紀律的要及時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