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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檢察院哪個級別的負責執行

一、強制醫療檢察院哪個級別的負責執行?

強制醫療檢察院哪個級別的負責執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而實施強制醫療監督的檢察院應該是作出決定的同級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六條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二、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的決定程序是怎樣的?

第一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被告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

經鑑定,被告人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

第一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同時作出對被告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告人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判決宣告人無罪或者不負刑事責任;被告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同時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法院在審理第二審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依照強制醫療程序對案件作出處理,也可以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強制醫療執行是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對社會有一定的危害性,由人民法院作出強制醫療執行的決定,但是強制醫療執行不是法院執行,是由檢察院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