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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實際控制人要負什麼責任?

公司對抽逃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其補足出資,且抽逃出資的股東不可以訴訟時效經過抗辯,即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補足出資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股東抽逃出資,其實是對公司的一種侵權行為,股東抽逃出資會使公司資本不足一直處於持續狀態,即侵權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因此,公司要求抽逃出資股東補足出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抽逃出資實際控制人要負什麼責任?

1、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

股東出資是公司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抽逃出資行為侵犯了公司財產權,公司依法享有返還財產請求權,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公司承擔返還所抽逃出資,並支付按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和時間計付利息的侵權責任。如果抽逃出資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損失,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已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違約責任。

有學者認為,抽逃出資行為侵犯的是公司財產權,已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抽逃出資者向公司返還出資及其利息。公司設立協議或公司章程是發起人或股東之間的合同,發起人、股東具有按時足額向公司繳納出資的合同義務,抽逃出資影響了合同的適當履行,違反了合同義務,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依法享有請求違約行為人向公司返還出資及其利息的合同權利。

3、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抽逃出資行為非法減少了公司資產,削弱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如果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因此不能實現,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公司不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對抽逃出資且未予返還的股東提起訴訟,請求其在抽逃出資的數額及利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此規定在堅持公司獨立責任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同時,在公司不能清償的情況下,賦予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平衡了各方利益。訴訟中,如果公司債權人主張公司資不抵債,法院一般允許追加抽逃出資股東為共同被告,並常常判決其在抽逃出資及其利息範圍內承擔“墊付”責任,以減少訴訟成本,有效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利。

4、為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或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股東、董事、經理的連帶責任。

為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或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股東、董事、經理與抽逃出資股東共同承擔的兩種連帶責任:一是對公司承擔的返還所抽逃出資及其利息的責任;二是在公司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的在抽逃出資的數額及利息範圍內的賠償責任。股東、董事、經理的相關行為侵犯了公司財產權,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財產的法律義務,應當就因此引起的所有損害與抽逃出資股東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所以,有必要增加他們與抽逃出資股東的第三種連帶責任,即抽逃出資行為給公司造成直接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現在我國對股東的出資實行認繳制,也就是説在公司成立之初,股東只需要對本人所應繳納的全部股本的承諾和認可,而並不需要實際繳付,具體繳付的時間可以由股東之間協商,但是一旦出資就不可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