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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懲罰性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法懲罰性賠償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懲罰性賠償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對處罰性賠償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但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通過提高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同時這也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一種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

二、勞動者維權的途徑都有哪些?

1、調解的維權途徑

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30日內提出。調解應當在30日內結束。到期未調結的,視為調解不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

2、仲裁的維權途徑

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書着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名律師代理參加仲裁活動。仲裁委員會一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出裁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3、訴訟的維權途徑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適用民事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需要注意的是,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而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對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做出懲罰性規定,單位沒有按照程序解除合同,要按照正常經濟補償金雙倍向勞動者賠償。如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是五年,則要支付十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