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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侵權責任法懲罰性賠償規定必須要執行嗎?

一、我國《侵權責任法》懲罰性賠償規定必須要執行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懲罰性賠償規定必須要執行嗎?

《侵權責任法》已經被廢除,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懲罰性賠償規定必須要執行的。懲罰性賠償是超過實際損害的範圍,判決侵權人對被侵權人進行額外的金錢賠償,以示對侵權人的懲罰。廣義的懲罰性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狹義的懲罰性賠償只是法律對特定情況下的侵權行為(或準侵權行為)規定的具有懲罰性的金錢賠償。這裏討論的是狹義的懲罰性賠償。

二、懲罰性賠償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適用該條確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應當符合相應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

(一)主觀條件

“明知”是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確實、明確知道產品存在缺陷。從過錯角度看,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明知”排除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明知”需要被侵權人一方證明。

生產者、銷售者拒絕採取補救措施與明知為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主觀條件之一。從法律條文的文義來看,“明知”與“拒絕”的關係是選擇關係,即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滿足主觀條件的要求。但是,從認知邏輯上看,拒絕採取補救措施,一般也就推定已經明知存在缺陷了。

(二)客觀條件

適用懲罰性賠償需要符合的客觀條件是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這裏的“健康嚴重損害”是指殘疾、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永久病痛等情況。

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對於懲罰性的賠償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這意味着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是有權向實施了侵權行為的當事人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的同時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這對於權益受侵害的當事人進行補償和保障是有着非常重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