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懲罰性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嗎?
一、 勞動懲罰性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嗎?
顯然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文規定了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二、其它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第一款是關於欺詐行為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於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第二款是關於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於侵權行為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2、《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9、14條規定。
雙倍懲罰性賠償的六種情形可以分為三大類:
①在第一類中,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購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權解除合同,並主張已付房款的雙倍懲罰性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②在第二類中,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無效、效力待定的,購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權主張已付房款的雙倍懲罰性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③在第三類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的房屋面積小於約定的面積,並且誤差超過了3%。
對此需要注意兩點:①交付的房屋雖然小於約定面積,但誤差在3%以內的,只有違約責任,沒有雙倍懲罰性賠償;②交付的房屋面積大於約定面積的,沒有雙倍賠償的問題。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4條的規定,出賣人交付房屋的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的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給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可以從上面法條中進行認定,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結合實際的賠償原因以及條件來進行處理,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後,當事人應當執行,如果有異議的,可以合法的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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