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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起算

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起算,這是一個比較專業的法律問題,一般人對此不甚了了,現在小編就此問題,整理了一些相關資料,以備您的不時之需,如果有具體的訴訟需求時,本站建議你及早向律所尋求專業幫助。

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起算

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複雜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為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對於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對於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後,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講,侵害身體權和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應當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執行。

而《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是對侵害健康權行為的賠償請求訴訟時效,應當適用1年的規定。

3、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目前沒有對侵害精神性人格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只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在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權的財產損失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則隨同受到特殊訴訟時效的限制。

4、侵權普通法與侵權特別訴訟時效適用不同對於特別法應當一律按特別法的規定,如《國家賠償法》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5、最長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這是法律規定的訴權保護最長期限,超過這一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便失去訴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最長時效也有特別法的特殊規定,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請求權滿10年喪失(第45條第2款),而不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需要引起特別注意。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日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夠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了規定,由於上述規定過於原則和抽象,致使在訴訟時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認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損害事故發生日、受害人治療終結日、傷殘評定日。在審判實務中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自受害者各項損失費用確定之日起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更為合理及便於操作

1、侵害人致人損害,觸犯刑律的,應依法作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審判決前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一審人民法院發現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的,應當告知受害人有權提起要求賠償有附帶民事訴訟。一審刑事判決後,受害人才提出賠償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發現受害人可以提出賠償要求而沒有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受害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2、侵害人致人損害,未觸犯刑律,但受害人堅持提起刑事訴訟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同時告知其有權提起民事訴訟,但不應逕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為是否觸犯刑律,一時難以查清的,應按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立案受理。

4、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致人損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侵害人予以處理的,應告知其向公安部門申請解決。如果當事人對公安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依法訴至法院,或者對行政處罰和損害賠償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一併訴至法院的,應按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僅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應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部門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應予受理。

6、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訴至法院的,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對衞生行政部門關於醫療事故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訴至法院的,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當事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無異議,或者雖然有異議但不申請重新鑑定,也不以對鑑定結論有異議而起訴,僅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的,應按民事案件受理。

7、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案件,一般應由環境保護部門先行處理。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依法訴至法院,或者對行政處罰和損害賠償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一併訴至法院的,應當按照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僅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應按民事案件受理。

8、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領取了保險金後,又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害人賠償經濟損失的,應予受理。

9、訂有勞動合同或雖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傷亡,勞動者本人及其親屬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而引起爭議,應告知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訴到法院的,應予受理。

10、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結後,受害的以其傷勢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作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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