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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起算點

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起算點

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起算點

1、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於人身損害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複雜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為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於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對於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後,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講,侵害身體權和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應當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執行。

3、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

目前沒有對侵害精神性人格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只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

4、侵權普通法與侵權特別訴訟時效適用不同

對於特別法應當一律按特別法的規定,如《國家賠償法》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典》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5、最長訴訟時效

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88條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這是法律規定的訴權保護最長期限,超過這一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便失去訴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典》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最長時效也有特別法的特殊規定,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請求權滿10年喪失(第45條第2款),而不適用《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需要引起特別注意。

現在,大家對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起算都有了一定的瞭解了吧,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綜上,一共五種情況,雖然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是審判時的一個難點,但如果我們瞭解了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對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還是有很大幫助的。更多知識請登錄本站網站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