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什麼
交通事故日益發生,如何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傷人的權利成了傷者最為擔心的問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傷者在處理交通事故上花費的時間將會很長,甚至一些人受傷住院就得近一年的時間,那麼,隨着時間的流失,傷者還能不能起訴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今天,本站針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問題進行以下相關分析。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訴訟時效期間從受害者損失固定之日起算即,對受害人傷情不嚴重未構成傷殘的案件,以受害人出院之日為損失固定之日;對受害人傷情嚴重並構成傷殘的案件,受害人出院或遵醫囑休息完畢後及時進行鑑定,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書之日為損失固定之日。
二、交通事故不同時段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
根據《民通意見》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交通事故案件根據該規定的文義解釋,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當場受傷,故大多數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事故發生日起算。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當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又根據《民通意見》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之規定,訴訟時效中斷有三種法定事由: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二)治療終結日
治療終結是一個醫學概念,在臨牀醫學上一般認為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牀治療後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算是治療終結。針對每一個具體的損傷,什麼情形、什麼時間屬於醫療終結,醫學上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而法律上就更無規定了,因此,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療終結時間本身很難確定,現實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種多樣,有以出院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康復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這樣一來,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就不是一個確切的時間,法院很難認定超過期間是受害人主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還是客觀上不能主張權利。
(三)傷殘評定日
傷殘評定之日是指委託鑑定之日還是指鑑定機構做出傷殘等級之日存在不同看法,即使該時間被最終確定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傷殘評定,明顯不構成傷殘、無需進行傷殘評定的案件,時效期間從何起算?還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構成傷殘條件,但卻不積極地進行傷殘評定,時效期間總不能一直不起算,訴訟時效制度的本來目的就是對於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加以制裁,但對於受害人傷殘評定之前的懈怠行為卻無法制裁,由此看來,這個規則也有重大缺陷。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不難看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有不同的區別的,在不同的情況下有着不同理解,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訴訟時效的計算點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時候開始計算的,可使在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又是不一樣的,因此,不同的時候,法律對不同事件的處理還是非常靈活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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