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起算訴訟時效
人身損害在生活中也是時有發生的,但在出了事故後許多人往往都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其實在加害人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讓加害人承擔賠償義務。但這個訴訟也是有實效的,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
1、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説受到了人身損害要求對方賠償的,訴訟時效應當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計算時間是從受害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是開始計算,如果超過二十年的,則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訴訟期。
2、訴訟時效期應當從受害人受到傷害之日起算,如果受害人當時沒能發現受傷,後來經過檢查並且能夠證明是由侵害引起受傷的,應當從確診的那天開始算起。
3、訴訟時效期也可能發生中止或者中斷,中斷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提起了訴訟或者當事人向對方提出了要求的,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該義務的。如果受害人因為受到了重大的人身損害需要經過長時間的治療才能好的,則訴訟時效就不止一年了,受害人可以在受傷之日或者再取得可以計算損失依據的一年內提出訴訟。
例如甲在2009年9月11日發生了人身損害,2009年9月15日出診斷結果,2009年9月18起訴,一般來説訴訟時效應當在2010年的9月11日就失效了,但其實對於2009年9月11日以後所發生的損失也是應當計入訴訟時效內的,受害人可以請求對方賠付2009年9月11日以後所發生的損失。
總的來説,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應當為在發生損害之日起的一年內提起訴訟,如果受傷不明顯的,則應當在受害人知道被侵害時的二十年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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