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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案件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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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案件訴訟時效

就人身損害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當事人需要格外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這是很重要的。那麼人身損害案件訴訟時效是多久呢?具體又是如何起算的?對此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本站小編蒐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您解答。

一、人身損害案件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4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

二、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

1、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對於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當事人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取得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當事人就損失達成賠償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對於傷害不明顯或受傷害時未曾發現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超過訴訟時效,但雙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又達成協議的,應否保護。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院有關訴訟時效批覆的精神,筆者認為應予保護。

3、後繼損失訴訟時效的計算。受害人因事故身體收到傷害需要長期治療的,由於訴訟時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個時效期間內主張全部損失。權利人應當在損失發生或可以計算損失的依據取得後1年內主張權利。

綜上,人身損害糾紛適用的是特殊訴訟時效規定,此時法律規定人身損害案件訴訟時效為1年,通常是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但此時要求必須是傷害明顯。而訴訟時效,也是有可能中斷、中止的,當事人一定要注意這些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