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訴訟有效期怎麼起算
一、人身損害訴訟有效期怎麼起算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夠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由於上述規定過於原則和抽象,致使在訴訟時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認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損害事故發生日、受害人治療終結日、傷殘評定日。
在審判實務中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自受害者各項損失費用確定之日起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更為合理及便於操作,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知道”完全是一個主觀標準,僅從權利人主觀上來衡量的,但訴訟能否變成現實,還取決受害人客觀方面的條件是否允許。因此,該規則強調了受害人的主觀因素,而未考慮對受害人實現訴權所存在的客觀障礙,實際操作中帶來的後果往往是從根本上違背了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其次,雖《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強調的是權利人主觀因素,從而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對怠於行使權利者進行制裁,使權利義務關係確定化,但該規定還藴含着“權利被侵害”的問題。“權利被侵害”是明確的客觀事實,具有確定性,而不是權利人主觀意識下的猜測。就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而言,受害者被侵害的是身體權、健康權或生命權,受害者基於這些基本權利被侵犯,才產生了侵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的功能在於補償其受到的損害,因此,受害者必須在確定其遭受的損失前提下,即“權利被侵害後的各項損失”已經明確,才能完全行使侵權請求權,從而得到其所受損害的相應補償,此時開始計算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方能體現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意義。
最後,受害者因人身損害後一直處於治療之中,其對自己需醫治多久、是否構成殘疾等客觀情形均不得而知,更不清楚自己因損害而將遭受的最終損失額是多少,此時屬於客觀障礙而不能及時、完全行使侵權請求權,若仍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而不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將有悖於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畢竟訴訟時效制度設置的初衷是為維護正義而不是為不法者逃避債務、免除法律責任而設置的!
實踐中,由於每個人受到的傷害情況是不同的,因此法律也不會很固定的指出一個時間作為人身損害訴訟有效期的起算日,這樣對一部分傷者也是十分不利的。所以,還需要我們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大致確定具體的人身損害訴訟有效期的起算日。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盡快為您做出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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