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殘疾賠償金誰支付?
一、勞動者的殘疾賠償金誰支付?
要看勞動者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如果勞動者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以下項目:
(1)工傷醫療費;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生活護理費;
(6)喪葬補助金;
(7)供養親屬撫卹金;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9)康復性治療費用;
(10)工傷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等等;
(1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2)勞動能力鑑定費;
如果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同時包括下列賠償:
(1)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2)傷殘津貼:傷殘等級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關係時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2款(“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中所指的殘疾賠償金的功能和性質,與《民法通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殘疾者生活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殘疾賠償金”相同或者相近。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的因傷致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功能和性質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殘疾賠償金”相同或者相近。
需要明確的是,勞動者因工傷或者其它原則導致傷償的情況下,必須按照工傷傷殘鑑定標準的相關依據進行合法的工傷認定。另外如果涉及到勞動者在違法過程中出現的傷殘情況,一般是不需要支付殘疾賠償金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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