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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是單位支付嗎?

一、殘疾賠償金是單位支付嗎?

殘疾賠償金是單位支付嗎?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傷殘的,可以享有本人規定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部門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法律依據

1、我國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則》的時候,基於當時的認識,在第120條規定了對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對於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甚至致人傷殘和死亡都沒有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只在第119條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作為對受害人因致殘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收入損失以致生活來源缺失的賠償。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文件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均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則創造性地既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又規定了殘疾賠償金,顯然,這兩部法律中的殘疾賠償金是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既規定了對“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同時又規定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賠償。

5、為彌補《民法通則》的缺陷,2001年7月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人身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對《民法通則》進行了擴充解釋,規定因傷致殘可請求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並規定此項目的賠償金的名稱為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支付在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和社保部門只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支付即可,另外,涉及到殘疾賠償對方拒不支付賠償金的,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司法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