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繼承法辯護詞寫了對案件有用嗎?
一、原告繼承法辯護詞寫了對案件有用嗎?
就有用的;當事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接受辯護任務後,應認真查閲案卷,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向有關人員調查情況,瞭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把一切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證據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來,使之系統化、條理化,最後寫成觀點正確、論據充分、説理透徹、條理清楚、層次分明,具有説服力的辯護詞。這樣的辯護詞,有助於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繼承法對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此條文即為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
正確理解這一條款的關鍵在於何為“繼承權糾紛”,我們必須理性的定義“繼承權糾紛”的概念,應當在準確把握“繼承權糾紛”的內涵和外延後再來具體適用二年或二十年的時效期規定,實踐中必須要堅持把與繼承有關的 “非繼承權糾紛”提取出來以區別對待,這才是理解該條文的關鍵所在,是難點。該難點中的重點問題是——勿將“物權糾紛”和“析產糾紛”與《繼承法》上的“繼承權糾紛”混為一談,對待“物權糾紛”和“析產糾紛”不得囫圇吞棗地適用上述第八條的時效規定。
“繼承權糾紛”是一類多種的侵權糾紛,按照民法的理論侵權是一種債,名為“侵權之債”,屬於受侵權人向侵權人提出訴訟請求的“對人權”,對侵害繼承權的侵權之債當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這符合最基本的民法理論;
但是,與繼承有關的“物權糾紛”和“析產糾紛”是對遺產的物上請求權,是“對物權”。因為“物權無限追及力”理論的存在,物權請求權不得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不要説是二年或者二十年的期間已經經過,就是經過了百年或二百年,繼承人仍然可以提起“物權糾紛”或者“析產糾紛”。
正是因為該理論的存在,所以中國目前仍對流失在法國的圓明園獸首主張權利,這就是例證。
綜合上面所説的,辯護詞是針對於每一起案件,而且也對案件有很大的幫助,只要自己符合條件就可以請代理人為自己寫辯護詞,如果有證有據還可以做無罪的辯護,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的利用,這樣才能更好、更快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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