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殘疾賠償金由誰支付?
一、在校學生殘疾賠償金由誰支付?
由責任人賠償,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有看護學生的義務。如果學校存在過錯,導致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
1、首先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係,否則沒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己的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的直接責任。
二、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標準
根據《教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重申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由於學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不是行政機關,因此,學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既不是無過錯原則,也不是公平原則,只能是過錯原則。
最高法院1998年公佈的《民通解釋》第一百六十條已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學校是否有過錯,是決定着學校是否承擔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準則。
《教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判斷學校有無過錯,其標準就是學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規範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教育部為執行教育法律先後頒佈了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校園環境秩序管理規範、班主任工作規範、學校衞生保健工作規範、實驗課規範、體育課規範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規範。
學校的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即為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有過錯。學校行為違反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規定造成學生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在校學生因傷殘導致傷殘賠償的情況,一般是需要由學校進行調查後認定的,學生在學校內是受到學校的監護和管理的,如果出現死亡的情況,顯然學校是需要承擔規定的監護責任的,具體情況下的賠償標準應當根據實際造成的後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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