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當如何支付違約金,哪些情形下支付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會對勞動者在違法一定的約定的情形下,約定勞動者應該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作為對用人單位的補償。那哪些情形下勞動者應該支付違約金以及違約金應當如何支付?現在本站的小編為您詳細的介紹。
勞動者應當如何支付違約金?哪些情形下支付?
一、勞動者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須交違約金的兩種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下: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違約金數額如何確定
違約金的數額的設定都要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髮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至於怎樣的數額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據勞動報酬“合理確定”,就沒有下文了。浙江、江蘇等地的規定也大致相同。看來只得依靠“自由心證”了。
違約金約定的規範性、合理性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勞、上海等地的規定極大地限制了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條件,導致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去約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卻沒有為違約金的約定限制條件,用表面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應當就約定違約金確立一個前提條件,即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性質等合理確定。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情形的解答,希望可以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違約金方面的問題,如用人單位存在違約行為,應該按照什麼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問題,請聯繫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為您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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