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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傷殘疾賠償金能否調整?

勞動者工傷殘疾賠償金能否調整?

一、勞動者工傷殘疾賠償金能否調整?

肯定是可以根據實際的經濟發展水平來調整的,特別是在收入的計算上,也是隨經濟發展而變化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税、財產税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係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後的一定時間,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二、 法律依據

1、《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此規定了一個應當賠償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原則,沒有規定具體計算的辦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6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對此也僅作簡要地規定。

3、國務院頒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即“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4、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對住院殘疾生活補助費賠償也作了規定,即“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5、《國家賠償法》中是以殘疾賠償金的形式對殘疾受害人勞動能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喪失而導致收入喪失或減少進行賠償。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對因受人身損害殘疾的受害人的賠償,不再沿用“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稱謂,而是稱之為“殘疾賠償金”。

勞動者因工傷導致傷殘的情況下,肯定是需要根據相關標準來進行賠償的,但賠償標準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不同地區的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特別是涉及到誤工費等費用的認定時,必須結合當地的消費水平和人員的工資收入水平來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