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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賠償?

一、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賠償?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賠償?

用人單位與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依據勞動合同法以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為由解除,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2、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同於商事仲裁,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商事仲裁是或仲裁或訴訟。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退員工不一定都會獲得賠償,這都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只要不符合錄用的條件,或者是存在違法的行為,那麼單位是沒有義務支付這筆賠償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會結合實際情況, 但如果勞動者是受害方,那麼單位就需要履行自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