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過試用期辭退是否需補償
一、員工未過試用期辭退是否需補償
沒有。根據現行法律,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的關鍵,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這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一項權利,用人單位對此應充分重視並靈活運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1)對錄用條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如: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任何違法違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即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隱瞞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或競業限制的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
(2)已向勞動者告知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
(3)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包括違反公司制度情形、考核結論等;
(4)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將解除理由告知勞動者的書面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以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辭退勞動者的,屬於合理辭退,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反之,則屬於違法辭退,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雖然是在試用期,但多少情況下公司提出辭退,是可以主張補償費用的。為避免後續申請勞動仲裁花費時間和精力,在離職之前就補償問題可以和公司談妥的,則可以開始下一段工作旅程,也無需擔心受這段工作的影響;若無法談妥,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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