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通道協議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一直提倡和睦的鄰里關係,但是因為是鄰居總會產生一些矛盾,特別是對鄰里間道路的歸屬的爭議,以及該怎麼使用這些共有的土地,關於房屋通道協議是怎麼規定的很多人有疑問,房屋的通道如果產生爭議是可以先進性協商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房屋通道協議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農村鄰居間的公共道路到底留多寬是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規定的。一般是由村集體規劃(例如在劃分宅基地的時候兩塊宅基地之間的距離等)。從你説的情況來看,現在鄰居在路上堆了石頭,導致道路變窄摩托車無法通行。如果你們家到大路只有原來一米一的小路可走,那鄰居就侵犯了你們的通行權,侵犯通行權主要是對私人通行權而言。在我國,侵犯通行權主要發生在相鄰關係當事人之間。相鄰關係各方如不能正確處理通行相鄰關係,一方妨礙他方正常通行的權利時,即可構成侵犯通行權。侵犯通行權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然後就是解決的問題,農村鄰里之間難免會有這樣那樣的矛盾,但是問題出現了之後還是要靠溝通解決才可以的。如果你們覺得自己出面不方便的話,可以請村上能説的上話的比較有權威的人在中間給你們協調一下,本着解決問題的態度將事情處理了。
如果這樣還是不行的話,你們可以到法院提起相鄰關係的訴訟,請法院的工作人員幫你們將問題解決。
不論採取哪種方式,都要有心平氣和的心態,農村鄰里之間最怕吵罵,就算有氣,也要好好的説話。畢竟是在村裏生活一輩子的,低頭不見抬頭見,還是要和睦相處。
拉拉雜雜説了一堆,希望可以對你們的事情有幫助。
二、對小區公用配套設施的歸屬應作具體分析
小區公用設施的歸屬從物權法理論來看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問題的範疇,小區公用設施的歸屬主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小區的道路、綠地、休憩地、空餘地、電梯、樓梯、連廊、走廊、天台等。這類公用配套設施是構成住宅小區整體不可缺少的,這些公用配套設施與整個住宅小區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其本身並不具備獨立產權的意義。事實上,這類公共配套設施的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分攤到業主所購房屋的建築面積中。對於此類公用配套設施,無論購房合同對其歸屬作出如何約定,都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同共有。
(二)小區的停車場、會所、户外廣告位等。這類公用配套設施也與小區業主的生活有重大關係,但相比以上其他的公用配套設施,該類公用配套設施還不足以重大到對業主的日常生活具有決定意義,離開這類公用配套設施,小區業主也不至於無從使用自己的房屋。更為重要的是,這類公用配套設施並不作為公攤面積分攤到業主所購房屋的建築面積當中。因此,對於這類公用配套設施,允許開發商與業主在買賣合同中就其歸屬作出約定。
綜上所述,大家都知道,鄰里之間會有一些共用的道路,在小區也會有一些公共的區域,對於這些區域我們不能説一定不會產生爭議,因為每一個人的想法是不一樣的,如果對共用的通道產生爭議了是可以先進行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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