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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者的侵權責任什麼情形下需要承擔?

一、用人者的侵權責任什麼情形下需要承擔?

用人者的侵權責任什麼情形下需要承擔?

用人者有過錯的情形、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為工作的原因造成侵權後果的情形用人者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責任和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用人單位責任的基本特徵是:

(1)其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特定化,只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造成侵權後果的時候,才能夠成立這種侵權行為。

(2)其侵權行為發生的場合特定化,就是隻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才能構成這種侵權行為。

(3)其侵權損害的被侵權人即損害賠償權利人特定化,只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才能構成這種侵權責任。

(4)這種侵權行為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用人單位工作人員造成第三人損害,承擔責任的是用人單位。

公民若發現自己人身、財產權益是因為單位職員實施侵權行為才受到損害,那麼還需要近一步確定職員是否是因為工作的原因實施的侵權行為,如果不是,那麼受害人就只能向侵權人提出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