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共同飲酒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哪些情形下共同飲酒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來説,喝酒醉酒導致事故的,多數情況下屬於喝酒者自己的責任,是怨不得別人的,但是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是有過錯的,應該根據相應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雖然大部分情況下勸酒的人自己可能也伴有醉意,在沒有清醒的意識下做的勸酒行為,但這種實際上仍然有過錯。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雖然按照仔細的分析看,不能喝酒的人最後被勸喝酒,也有自己不自知不剋制的過錯,但是,酒後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勸酒開始誘發的,所以,當然需要負過錯責任。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3、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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