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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承包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1.61W
哪些情形下承包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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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出現工程事故的連帶責任

不具備資質的施工企業因其不具備組織施工相關的人力、財力、技術力量和相關經驗,容易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一旦出現上述情況,不僅延緩了建築工程竣工時間,帶來工期損失,如果建設單位明知施工企業不具備相關資質,也要就上述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