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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和附條件合同糾紛的訴訟條件有哪些

一、好意施惠和附條件合同糾紛的訴訟條件有哪些?

好意施惠和附條件合同糾紛的訴訟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好意施惠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好意施惠具有善意性,當事人不求任何利益回報,基於好心,自願實施行為,純粹是為了他人利益,考慮人情世故、道德倫理而實施的行為。

(二)好意施惠具有無償性,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最初的想法是幫助他人,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也從來沒想過在實施一個道義行為之後向對方索取報酬。

(三)好意施惠具有社會性,好意施惠雖然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涉及的程度較低,不受法律約束,在實施好意行為後不受法律調整,甚至在雙方約定後,一方未實施約定的行為,另一方不能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未實施行為的主體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只是未兑現承諾,並且該“承諾”屬於社會範疇。好意施惠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像請客吃飯、相約看電影、幫忙拿東西、問路極其頻繁發生,不可能因為如此小的事情而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四)好意施惠之侵權歸責原則應當適用過錯原則

但基於好意施惠的無償性和良好的動機,以及善意目的性,應從民法的公平理念出發,酌情減輕施惠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酌情適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因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則無須擔責。因此認定好意施惠侵權行為應當慎用,不得與公眾對此類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遠

(五)好意施惠不同於無因管理,因為無因管理行為實施時,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對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沒有向管理人發出希望管理人實施事務管理的意思表示。

三、附條件合同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好意施惠和附條件合同都屬於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在附條件合同中,當事人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但在好意施惠行為中,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好意施惠也不是為了求取任何的利益回報,發生糾紛後,起訴條件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