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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和解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中國是個人口大國,人口多,人與人之間產生的糾紛也多。據有關部門統計發現,全國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工作任務十分繁重,因而導致基層司法工作人員十分緊缺。所以有時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有時候法院會決定將相關聯的案件合併審理,比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接下來請隨本站來了解一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解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附帶民事訴訟和解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可以進行和解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併判決,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成立條件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於同一概念。儘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並不完全相同。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應否包括精神賠償問題,許多國家都經歷了一個由不承認到承認的發展過程。隨着人們對精神損害認識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精神損害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中國法學界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包括精神賠償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張,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理由主要是,1979年頒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時,民事損害賠償的理論與實踐都沒有擴大到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限定為物質損害是有道理的。1982年民法通則通過後,中國請求民事侵權賠償的範圍已擴大到侵害人身權。侵害人身權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由於附帶民事訴訟在性質上屬於民事訴訟,在程序上應當受民事實體法的調整,因此,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同樣適用。

應該承認,這種觀點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一般發展趨勢。但中國在1996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沒有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作出修改。因此,在現階段,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仍限於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發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2款進一步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3、被害人受到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對其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以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常見的如詐騙罪,又如搶劫過程中的被搶財物。這是因為無論是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價值,還是搶劫罪中被搶的財物價值,均已經過價值鑑定,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都是明確、可知的,無需經過審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權利遭受到的損失,例如故意傷害造成的人身損害、搶劫罪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這裏指由於暴力行為造成的損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則需要經過審理才能判定賠償數額。前述無需經過審理的物質損失,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該份判決生效後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無需被害人走其他訴訟途徑,可以説是節省了訴訟資源。

如上所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解案件的成立條件首先要滿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其次當事人雙方在合法、平等、自願的原則下進行和解,簽訂和解協議。法院將相關聯的訴訟案件進行合併審理,不僅節省了司法資源,緩解了基層工作重任,而且同時提高了司法人員工作效率,此乃真是一舉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