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附條件合同,附條件合同分為哪些
《民法典》中規定的合同類型其實是比較多的,這裏面常見的就包括了勞動合同、買賣合同以及租賃合同等等。當然,在有些合同當中,我們發現當事人是約定了條件的,即只有在約定的條件滿足之後,合同才會生效。這就是附條件合同,那究竟什麼是附條件合同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疑惑。
一、什麼是附條件合同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這裏所説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二、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哪幾類
附條件可以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
(1)延緩條件。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後,當事人不願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後合同才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2)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3)肯定條件。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4)否定條件。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我國除了有附條件合同外,其實還有附期限合同。這些都可以算作是比較特殊的合同了,因為一般合同在成立之後就會生效,但如果屬於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合同的話,那麼就要在條件成熟或者期限達到之後才會生效。而在閲讀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也清楚什麼是附條件合同了吧,要是還有疑問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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