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條件有哪些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條件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是以行政訴訟存在為依託的,其必須以行政訴訟成立為前提和基礎,如果行政訴訟案件不成立或不存在,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和依據,就不會存在什麼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當事人只能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
二、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有關聯性
即附帶民事訴訟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相關。如果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處理事項不涉及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則也不會存在附帶民事訴訟問題。但為防止出現無緣由的大量附帶民事訴訟。影響法院審判工作和糾紛的順利解決,必須限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處理事項涉及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產生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產生基於相同的事實和原因,否則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行政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有內在關聯性
這種關聯性表現在:兩種性質的爭議是由同一行政行為引起的,且民事爭議的解決有待於行政爭議的解決。如果兩個訴訟請求之間不具備這種關聯性,當事人則會不願參加與己無關的訴訟,也不能發揮審判庭之間專業分工的特長,於法院和當事人都無益。
四、管轄法院相同
行政訴訟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屬於同一法院管轄,除非有共同的上級法院的特別指定。並屬於同一審判程序(即均屬於一審或均屬於二審或再審),因為不屬於同一審判程序將會造成審級上的困難。
五、當事人必須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提出民事訴訟
即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必須發生在同一訴訟程序中,至於應在行政訴訟何階段提出民事訴訟,多數意見認為應在一審審理期間提出,不得在二審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原告可能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以外第三方的,法院瞭解案情後,應及時告知第三方,交待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如果允許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會給二審的審理帶來麻煩。二審若將行政民事部分一併審理並裁判,就會造成民事部分實際上的一審終審局面,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違反我國兩審終審的審判原則;二審若將案件發回重審,又與行政訴訟發回重審的規定相沖突,故應不允許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由上文可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條件並不多,既然是附帶民事案件,那麼行政訴訟案件一定要成立,並且兩個案件應當有關聯性,這樣才能在同一管轄法院內同時進行,盡最大的可能保障當事人的利益。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既然是行政附帶民事案件那麼就應該行政案件在前,民事案件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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