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有哪些
一、附條件的贈與合同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又稱附負擔的贈與合同或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或者財產權利時,要求受贈人承擔一定義務為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由於贈與合同是單務、實踐性合同同時又有部分屬於諾成性合同,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贈與合同區別在與受贈一方承擔一定給付義務,在民法上稱為“負擔“但它仍屬於贈與合同性質範疇。
二、附條件的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
合同的撤銷可以向當事人提出或者申請法院要求撤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附條件贈與合同與附義務贈與合同、目的性贈與合同的區別
1、所謂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於未定狀態。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不能因為附義務而延緩或解除贈與的效力。
2、附義務贈與合同與目的性贈與合同區別。主要是在於附義務贈與合同是受贈方必須承擔一定給付義務,如果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或請求撤銷贈與。目的性贈與的受贈方行為不存在給付一定義務,在受贈方做出不接受行為時,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履行,而只能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如為結婚而贈與對方財物就屬於目的贈與。
3、附義務贈與合同與附期限贈與合同區別:所謂附期限贈與是指當事人為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贈與中,期限的到來與否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期限尚未到來時,贈與合同雖已成立,但效力卻處於停止狀態。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除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外,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人不能因為受贈人未履行所附義務而對合同的效力進行抗辯。
現在大家都清楚了吧,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指的是通過簽訂合同贈與一定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的同時,又規定受贈人必需承擔一定的義務與責任。附條件的贈與合同的撤銷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即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天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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