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區別有哪些
區別: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於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
承攬人擅自更換材料如何擔責?
律師解析:承攬人因擅自更換材料導致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併接受定作人檢查;定...
-
通過電子郵件商量好的內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律師解析:通過電子郵件商量好的內容能算做合同的一部分。電子郵件的內容即是合同條款,其文字(或與圖像、聲音的組合)表達也是確定的,當事人雙方一經協商確認後即應信守合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變更或者不履行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應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
解除合同糾紛如何答辯
律師解答:書寫答辯狀答辯。律師解析:針對起訴狀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在法定期限內,不少於15日,根據所認為的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可以書寫一份書面的答辯狀,也可以在開庭審理時口頭答辯。在答辯時,要注意的是,要首先對對方起訴狀中列明的訴訟請求表明一個態度,然...
-
合同糾紛怎樣審查
律師解答:首先要審查主體。律師解析: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合同締約要求、相關技術標準,對簽約雙方進行主體資格、項目資質、締約信譽、資信能力、人員構成等方面的進行審查。該項審查實際上是從合同衍生出來的相關審查項目,其責任部門為組織的職能機構、法律事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