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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賣子女算不算拐賣?

一、父母賣子女算不算拐賣?

父母賣子女算不算拐賣?

1、父母賣子女算拐賣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十六條 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2、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單獨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父母送養孩子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是拐賣行為嗎?

1、父母送養孩子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是拐賣行為。

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父母不僅不能實施販賣親生子女的行為,而且需要履行撫養的義務。任何公民若是懷疑自己的鄰居等,不僅沒有履行撫養的義務,還懷疑對方因為在收取了他人錢財的情形之下,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那麼可以帶着可以證明收取錢財行為、送養行為存在的證據,舉報特定公民涉嫌實施拐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