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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輕傷二級一級誰重?

在我國輕傷二級一級誰重?

一、在我國輕傷二級一級誰重?

輕傷一級和二級相比,是輕傷一級重。

我國《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中將輕傷分為了輕傷一級與輕傷二級。

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二、輕傷刑事拘留多少天?

1、故意傷害他人,造成他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的,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

2、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偵查的,要變更強制措施。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1、拘留的決定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2、拘留的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造成他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的,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偵查的,要變更強制措施。

輕傷二級一級誰重,答案是輕傷一級重,如果是行為人造成他人輕傷以及以上的後果的,此時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還需要賠償受害人相應的損失。希望本篇文章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本站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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