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環境污染侵權是指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環境污染危害,但是由於存在不可歸責的理由,法律規定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由於免責條件實際上界定了行為人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範圍,所以免責條件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從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看,免責事由有三項: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和第三者的行為。只要其中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擔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
(一)不可抗力
《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條件,加了諸多的限制。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且由加害人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這樣,構成污染環境的免責條件,
一是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具備了這樣兩個條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責。對免責條件限制嚴格,有利於保障受害人得到賠償,這樣的規定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後果
第三人過錯造成受害人污染損害,構成免責條件,
一是要當事人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
二是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
三是這種免責條件適用於一般的環境污染損害。
(三)其他免責條件
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為免責條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污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二、環境污染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1、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環境污染行為:
(1)作為和不作為;
(2)包括生活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污染。
2、須有客觀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須有因果關係。
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後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為所致。
三、環境污染責任如何分配
1、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2、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
(1)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2)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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