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破壞侵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地球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地方,生態環境與我們的工作生活、生命健康等息息相關,當生態環境被破壞的時候,造成生態破壞的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規定不是刻板的,其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那麼生態破壞侵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如地震、颱風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必須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損害是由於不可抗力和行為人的過錯共同導致的,行為人不能免責。在發生了不可抗力之後,行為人必須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否則對於損害擴大的部分,行為人依然應當要承擔侵權責任。
2、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並非因加害人的過錯造成,而是由於受害人本身的故意或過失造成。在因受害人本身的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遭受損害的情況下,如果仍然由他人承擔民事責任,則有悖於公平觀念,因此,受害人的過錯通常可成為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實踐中,還需要根據受害人過錯的大小來決定是徹底免責還是減輕責任。通常來看,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侵權人可以免責;受害人過失造成損害的,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
3、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原因是指受害人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是由除受害人和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當生態環境的破壞的原因屬於上文中所述的情形,那麼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行為人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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