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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什麼?

一、高空墜物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什麼?

高空墜物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什麼?

高空墜物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侵權責任,高空墜物曾經被稱之為城市上空的痛,這是一種極其不文明的行為,而且會給社會帶來很大的危害,無意中砸死砸傷人等,因此,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中明確的規範了高空墜物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高空墜物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高空墜物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涉及到了侵權責任,同時會根據具體的情形按照不同的罪名論處,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等,高空拋物屬於極其不文明行為,同時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如果符合免責的事由也是可以免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