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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的法律物業責任承擔什麼?

一、高空墜物的法律物業責任承擔什麼?

高空墜物的法律物業責任承擔什麼?

高空墜物的責任主體是業主,故而物業是沒有責任的,但是若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高空墜物事件,是由於物業人員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該職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高空墜物屬於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羣體負責民事賠償。物業公司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的法定義務合同義務舉證出來就可以了。全力配合業主解決此事,這是物業公司應該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故意高空拋物如何處罰?

故意高空拋物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對於高空拋物的犯認定,要根據其犯罪動機而定,存在故意傷害的情節就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根據我國相關法規可知,高空拋物視情節嚴重者可分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若沒有傷害到行人,按照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若有行人受傷按照故意傷害罪者故意殺人罪,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1.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在高空墜物方面,意見規定,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故意高空拋物的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由此行為造成行人重傷或死亡的,可以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罰。若沒有傷到人的,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