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人死亡刑事責任是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致人死亡刑事責任由誰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就只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這條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一方面可也使無辜者受到了牽連。但如果判定住户均無責任,那麼數萬元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體、精神和經濟上都受到極大傷害。如果追究這些住户的責任,每人負擔的是幾千元。換句話説,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這應是民法典規定這條的立法本意。根據國家民法典等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因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區公共秩序的責任,或維護區域內秩序的責任。高空拋物是破壞小區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法防止應是物管公司的職責之一。根據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他規定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是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一、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四、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高空拋物不僅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極有可能給他人帶來傷害,嚴重者致他人死亡。社會文明靠大家,養成文明好習慣,對自己對他人負責使我們每個人應當做到的基本的道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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