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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高空墜物傷人法律責任由誰承擔?

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不明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我國高空墜物傷人法律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產品質量侵權高危作業侵權污染環境侵權動物侵權建築物等侵權其他特殊侵權

高空墜物致人傷害甚至死亡,當屬公共安全問題,要麼是治安案件,要麼是刑事案件,作為政府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有責任就此展開偵查。但在濟南菜板案中,受害人死亡後,當地公安部門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而不予立案,顯然是在逃避義務,就連公民自殺死亡如果存在疑點都要警發介入調查,何況這是活生生地被砸死!此種做法在社會上影響惡劣。

客觀地講,我國國家賠償制度是在謹慎地發展。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現行法律體制詳細地規定了賠償機關、賠償秩序、賠償範圍等。可以在賠償範圍的八條中增加一條關於高空墜物傷人經公安機關偵查,仍法查明加害人的條款,由受害人向進行偵查的公安機關提起國賠償,其賠償秩序適用該法及其司法解釋。

我國的法律法規嚴格的規範我國公民的日常生活,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何遇到了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的行為,我們應當及時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