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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怎樣自證清白?

一、高空墜物怎樣自證清白

高空墜物怎樣自證清白?

作為被告,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證明自己並非責任人。

1,證明自己並非是事故發生時的房屋實際使用人,例如上班、出差或是出遊證明。此類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被告由於不在現場,不可能拋擲物品並傷害被害人。

2,墜落物並非來自於被告所使用的房屋,例如小區監控或是墜落軌跡鑑定。小區監控一般能夠覆蓋到三層以下房屋的外部情況,如果監控能證明墜落物來自於三層以上位置,這將會是證明三層以下住户無責的有力證據。同理,如果墜落軌跡鑑定能證實根據墜落物的破壞位置以及程度,墜落物應當來自於一定的高度,則此鑑定也將是證明低層住户無責的有力證據。

3,被告不可能擁有墜落物,或者已採取合理措施安置相關物品,因此不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結合本案,被告可考慮通過現場照片以及證人證明因自有房屋為毛坯房,尚未進行任何裝修,不可能有紅磚。此外,被告也可主張鑑於家中防盜窗的間隙寬度,墜落物不可能來自於自有房屋。

二、高空墜物與“舉證責任倒置”的關係

1、法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上述兩條規定,確定了此類高空墜物或拋物致人損害後舉證責任的分配,即明確為“舉證責任倒置”。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你要主張什麼觀點,那麼你就要提供證據證明。一般情況下,訴訟是由原告提起,原告主張權利時,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所以,一般情況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原告。但法律規定在幾種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倒置,即法律直接規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張權利一方舉證,而由另外一方舉證的法律制度。

我國目前在人身侵權類案件、勞動爭議類案件及醫療糾紛類等案件中,設置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據規則。“法律之所以這樣設定,主要是因為在此類案件中,原告方存在舉證困難,或被告優先掌握證據等情況。”湯聖棟説,高空墜物傷人屬於人身侵權類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如被告舉證不力而不能“自證清白”的話,將要和其他被告一起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又被稱做城市上空的痛。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我國已經在民法典中加入了高空拋物罪這一法條,為的就是處理這種情況。但是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規定是極為不合理的。被告方應該積極履行自己的權力,自證清白,不讓拋物者有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