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受害人就事實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一、高空墜物受害人就事實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受害人就事實舉證責任由所有人、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並給予賠償。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民法典》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於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於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較合適的。
二、高空墜物怎樣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①故意從高空拋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②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③過失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④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現在城市立樓房往往修建得比較高,高空墜物事件發生的頻率也比較高。高空墜物事件中由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行為和不能證明自己不能墜物實施方的當事人來共同承擔,以懲戒那些實施高空墜物的行為得到法律制裁,並且使受害方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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