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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墜物責任由誰負責?

一、高空拋物墜物責任由誰負責?

高空拋物墜物責任由誰負責?

高空拋物墜物責任的負責人是: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和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兩種行為,一般情況下很難確定具體是由誰造成的,或者確認是誰拋棄的物品。

二、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什麼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這正是《民法典》第87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為第87條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墜物傷人,應該是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高空拋物墜物的侵權責任人由於案件的特殊性一般來説是很難直接確定的,因此法律上採用過錯排除原則。所有不能提供自己沒有侵權責任的建築物使用人都將被認定為侵權人,與其他的侵權人共同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與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