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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責任由誰承擔

對於高空拋物承擔責任的主體有: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對於造成傷害的需要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高空拋物責任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