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觸犯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觸犯法律責任有哪些?
高空拋物致人傷亡或構成故意殺人罪。高空拋物、高空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構成以上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濟南某小區“高空墜落三把刀”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予以刑事拘留。
通過粗略統計發現,高空墜物的來源主要有三個:一是建築物外部結構,如牆體、窗户及廣告牌、燈箱等脱落;二是高層居民丟棄的生活垃圾;三是陽台放置的花盆雜物、晾曬的衣物等。高空墜物的危害程度驚人。根據專業實驗測算,一枚重30克的雞蛋從18樓拋下,能砸破人的頭骨;而從25樓拋下,衝擊力足以致人死亡。
我國《民法典》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同時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高空拋物的舉證原則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對高空拋擲物、墜落物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問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不是侵權人的情況下,就視為侵權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無法確定具體的加害人時,被侵權人只要證明自己是被建築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傷害的,就可以獲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築物使用人的連帶補償。
所以一旦發生了高空墜物,如果不能夠證明自己在本次的侵害他人過程中不存在過錯,那麼就要承擔民事裏面的侵權責任,但是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高空拋物,一般情況是屬於故意的,從高處把物品拋下去,如果導致了他人受到損害,或者是人身安全都受到了損失,這種情況下,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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