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誰負責責任如何確定?
目前高層辦公建築或者高層住宅在城鎮中並不少見,高層建築在節省了用地面積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着安全隱患,高空墜物就是其中之一。由於樓層較高,即使是小物件的墜落也有可能造成人員的傷亡。那麼發生高空墜物的情況,高空墜物誰負責責任如何確定?
高空墜物誰負責責任如何確定?
理論上認為,整個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為,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為人舉證證明自己對受害事實沒有過錯, 否則應承擔民法上的不利後果。上述觀點,實質上觸及了法律價值的衝突問題。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義等價值。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中存在着兩方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主張唯一的行為主體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傾向於正義價值,忽視了秩序價值與安全價值;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迴避了正義價值。
面對價值衝突,要儘可能平衡責任來確定不同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最大程度實現法的價值,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以明確此類民事案件的民事責任主體。由此, 從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護弱者) 的角度,這種觀點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須指出誰是具體的侵害人才能獲得賠償,無異於剝奪了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利於實現法的價值的平衡。由此,對上述法條的理解應當理解為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這樣的理解,並不定僅僅為了民法救濟的方便。實際上還可以有其它的理論支撐。建築物作為整體而言,對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觀上形成了共同共有關係。民法規定, 按份共有的財產, 所有權人在內部按份承當責任,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共同共有的財產,所有權人對內平等地承當義務,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建築物作為一個整體, 在不能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為共有人對外都是連帶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 所有權人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時, 不得違反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認為,建築物上的墜物造成他人損害,就是建築物的共有人中的一個或幾個在行使其對建築物的所有權時,出於故意或過失的過錯損害了他人利益,建築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應該對造成的損害承當連帶責任。當然,這裏要説明的是,責任主體不限於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佔有者。因為現實中,建築單元所有者與佔有者很多是分離的,在此情況下,要現行佔有者承擔責任才是公平的。
高空墜物的責任一般由墜落物品的所有者或者其管轄者所承擔,對高空墜物所造成的人身財產傷害進行賠償。如果不能找到墜落物品的所有者,則應該由該高層建築的所有者負有連帶責任。該高層建築的所有者中,如果能夠證明自身沒有責任,則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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