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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高空墜物是過錯推定責任嗎

是的

高空拋物高空墜物是過錯推定責任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高空拋物處理適用的原則中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原告能推定拋物責任人,責任人不能舉證自己無過錯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相關知識:

過錯推定是過錯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受損害是由行為人所造成的,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並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下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規則: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內受到損害的侵權責任。

2、在高度危險責任中,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擔的侵權責任。

3、在飼養動物損害中,動物園所承擔的侵權責任。

4、在物件損害眾人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是屬於非常沒有公德心的行為,非常容易給其他人造成傷害,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的行為,一般適用的是無過錯的原則以及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説當找不到責任人的時候,那麼則有可能責任人來進行承擔責任,但如果能證明自己不是責任人的,則不需要承擔責任。